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雅安桌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2民初1088号
原告: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71号12幢1楼13号。
法定代表人:阳应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燕,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桌山置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荥经县龙苍沟镇经河村优先组(龙苍沟镇人民政府2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杨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俊,四川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四川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桌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76.5元,由原告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徐为峰
人民陪审员  陈 会
人民陪审员  吴国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 玲
书 记 员  蒋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