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喜德县三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435号
原告:四川***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曾桂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喜德县三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喜德县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宗林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平,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阳应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陶,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宗林详,男,汉族,1983年1月19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平,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出生,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
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贺鹏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维贤,女,1994年11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喜德县三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宗林详、**,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370.00元,减半收取6185.00元,由原告四川***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邱远鹏
审判员  陈盛阳
审判员  王宗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沙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