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29执保19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71号12幢1楼13号。
被保全人四川青藏海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栋12层8号。
被保全人广西亚王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1栋4613号。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三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青藏海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亚王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四川青藏海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亚王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5201676.26元以内予以查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四川青藏海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亚王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价值5201676.26元以内予以查询、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忠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