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4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现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神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神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