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宇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221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宇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宇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15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2022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宇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宇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5230元(含执行费);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龙 海 审判员  纪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