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金某某服务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833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金***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02民初6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长沙金***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5770.8元(未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长沙金***服务有限公司腾空返还所租赁的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35号长房大厦11楼1102、1105号房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彭 湘 审判员 周 娜 审判员 钟 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