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833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02民初67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52726.33元(未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彭 湘 审判员 周 娜 审判员 钟 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