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833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02民初67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52726.33元(未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彭 湘
审判员 周 娜
审判员 钟 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