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2民初2742号
原告:乌海市顺倡汽贸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海达街3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梧桐,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腾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 。
原告乌海市顺倡汽贸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海市腾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海市顺倡汽贸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顺倡汽贸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