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蓝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蓝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4642未人社理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2执4642号
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泸州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人社监理字[2021]第032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对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理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21)陕0112行审314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标的为支付何某某工资10473.5元,赔偿金5236.75元,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36元。案件在执行中,本院从西安市未央区某某保障监察大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扣划10473.5元向何某某发还,何某某表示赔偿金自愿放弃、与泸州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再无纠纷。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36元,已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理字[2021]第032号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理字[2021]第032号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陕0112执4642号之二
泸州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泸州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人社监理字[2021]第032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对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理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21)陕0112行审314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标的为支付何某某工资10473.5元,赔偿金5236.75元,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36元。案件在执行中,本院从西安市未央区某某保障监察大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扣划10473.5元向何某某发还,何某某表示赔偿金自愿放弃、与泸州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再无纠纷。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36元,已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理字[2021]第032号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理字[2021]第032号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