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24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盛鑫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赶场坝村王婆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78480171C。
法定代表人:陈寿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特别授权)、徐若叶(实习),均系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王健,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泸州市蓝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新区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818701K。
法定代表人:崔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毕节市七星关区盛鑫源商砼有限公司与***、王健、泸州市蓝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黔0502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健名下登记的坐落于毕节市路)“东城印象”3层4号(建筑面积为422.6㎡,不动产权证号××)房屋进行查封,并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逾期,则依法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并于2021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的该商铺委托贵州桑立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贵州桑立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黔桑立鉴字【2021】第0701号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985246.00元。2021年8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该商铺以2686000.00元作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第一次司法拍卖,后于2021年9月28日流拍;2021年10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该商铺以2610000.00元作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后于2021年12月5日流拍;2021年11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该商铺以2610000.00元作为拍卖保留价进行变卖,后于2022年2月3日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盛鑫源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按变卖流拍价人民币2610000.00元接受以物抵债,并将房屋尾款缴纳至本院执行专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健名下登记的坐落于毕节市路)“东城印象”3层4号(建筑面积为422.6㎡,不动产权证号××)房屋的查封;
二、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被执行人***、王健名下登记的坐落于毕节市路)“东城印象”3层4号(建筑面积为422.6㎡,不动产权证号××)房屋归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盛鑫源商砼有限公司所有;
三、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盛鑫源商砼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一切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盛鑫源商砼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宋亚林
审判员 杨 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