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达泉合(厦门)军民融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珩田路******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厦门佰扬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扬公司)与被告达泉合(厦门)军民融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泉合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佰扬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达泉合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佰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达泉合公司立即向佰扬公司返还保证金7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月利率3%,自2019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达泉合公司向佰扬公司支付违约金(计至2019年5月31日为6689.2元,2019年6月1日起以保证金70000元与每月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日1‰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达泉合公司向佰扬公司支付为追索债务所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4.***对达泉合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达泉合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929.89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7日。佰扬公司与达泉合公司签订《展会展厅委托搭建合同》,约定由佰扬公司承接2018中国(厦门)军民融合产业博览会A2馆特装搭建工程,因在本合同之前佰扬公司与达泉合公司已有过合作,之前缴纳的100000元押金转为本合同的押金。合同签订后,佰扬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但达泉合公司却未能退还押金。2019年3月6日,达泉合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1.尚欠70000元保证金未还;2.承诺于承诺书出具后三个月内全额退还保证金;3.自2019年2月15日起每月底前按月3%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未能按期足额归还保证金或利息的,视为所有未付款项到期,且每月按欠款金额1‰给付违约金;5.佰扬公司因达泉合公司违约,为追索债务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由达泉合公司承担;6.约定管辖法院为佰扬公司所在地法院。同日***在保证人处签字确认其对《还款承诺书》所涉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承诺书》出具后,达泉合公司、***仅支付了首期资金占用利息,之后佰扬公司多次催要,达泉合公司、***均置之不理。达泉合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佰扬公司的合法权益,佰扬公司提起诉讼。
达泉合公司、***均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佰扬公司持有《展会展厅委托搭建合同》、《还款承诺书》、《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保全保险费发票及中国农业银行网上电子回单原件,在达泉合公司、***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结合佰扬公司的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上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7日,达泉合公司与佰扬公司签订《展会展厅委托搭建合同》一份,约定由佰扬公司承接2018中国(厦门)军民融合产业博览会A2馆特装搭建工程,佰扬公司原支付给达泉合公司的100000元押金转为本合同的押金。2019年3月6日,达泉合公司向佰扬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确认尚欠达泉合公司保证金70000元,并承诺:1.在承诺书出具后三个月内全额退还保证金,并自2019年2月15日起每月底按月3%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若未能承诺书约定按期足额归还保证金或利息的,则视为所有未支付款项已到期;3.若未能还清保证金或利息,佰扬公司为追索欠款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保函保险费、诉讼费、执行费、资产处置费用等)均由达泉合公司承担;4.若未能按期还清保证金、利息,达泉合公司除了每月给付利息外,还自愿每日按欠款金额的1‰给付违约金,并明确放弃日后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主张调低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权利;5.因本事宜产生的争议,由佰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担保条款为:保证人同意就上述承诺书项下达泉合公司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向佰扬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直至付款期限届满后三年为止。***在落款保证人处签名。《还款承诺书》出具后,达泉合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佰扬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100元。此后,因达泉合公司未清偿保证金及利息,***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佰扬公司诉至本院,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8000元。
诉讼过程中,佰扬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达泉合公司、***的银行存款90989.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佰扬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金额为90989.2元的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闽0206民初7755号民事裁定书,后依法执行该裁定书于2019年7月9日冻结了***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的62×××77账号、开立于中信银行的62×××56账号。为此,佰扬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000元、保全费929.89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达泉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佰扬公司的陈述与《展会展厅委托搭建合同》、《还款承诺书》互相印证,足以证明达泉合公司于2019年3月6日确认在三个月内退还佰扬公司保证金70000元。现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达泉合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足额返还前述保证金,故佰扬公司起诉要求达泉合公司返还保证金7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还款承诺书》中关于资金占用利息为月利率3%的约定系逾期付款行为造成的损失,与达泉合公司每日按欠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同属违约金数额条款。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为尚欠的保证金70000元自2019年2月15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算的利息损失,其中应扣除达泉合公司已支付的2100元。达泉合公司在《还款承诺书》中承诺佰扬公司为追索保证金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由达泉合公司承担,故达泉合公司关于佰扬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000元、保全费929.89元、律师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作为《还款承诺书》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达泉合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达泉合公司追偿。达泉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达泉合(厦门)军民融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佰扬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自2019年2月15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其中应扣除达泉合(厦门)军民融合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100元);
二、达泉合(厦门)军民融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佰扬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000元、保全费929.89元、律师费8000元。
三、***对达泉合(厦门)军民融合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达泉合(厦门)军民融合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厦门佰扬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4.7元,由厦门佰扬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79.12元,达泉合(厦门)军民融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95.58(***负连带缴交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林婧雯
书记员邹越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