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佰扬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厦门佰扬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达泉合(厦门)军民融合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206执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佰扬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台湾街289号之一A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58366750P。
法定代表人:付海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强,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达泉合(厦门)军民融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珩田路536号3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2Y70W03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06民初77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返还保证金70000元及违约金,律师费8000元,保全费929.89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5.5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141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以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达泉合(厦门)军民融合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达泉合(厦门)军民融合科技有限公司、***已签收,但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达泉合(厦门)军民融合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已依法扣划9976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对被执行人达泉合(厦门)军民融合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截止2020年4月21日,扣除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款项,已受偿7240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以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