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975号
原告:重庆强大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116号16栋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3ET02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佳,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宇洁环卫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凤笙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70620G。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强大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宇洁环卫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强大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