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执9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恒瑞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浦景燕。
被执行人:四川麟威机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杜清明。
被执行人:博威物联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刑宏宇。
成都恒瑞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麟威机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博威物联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民终145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面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x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四川麟威机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博威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四川麟威机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博威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流水、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4、本院派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四川麟威机电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博威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恒瑞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当面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45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张绍忠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