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至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5725号
申请执行人: 北京东方至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14号66幢2层2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吉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赛智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4层办公14A1-27。
法定代表人:段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东方至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赛智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赛智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军辉
审 判 员 王金鑫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