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2民初629号之一
原告:兰州佳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黑石川乡中窑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康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何家沟兰州货运西站综合信息楼7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兰州铠玄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村4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佳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康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铠玄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兰州佳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康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兰州佳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兰州康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佳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康顺绿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