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泰姆士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83民初1697号******
原告: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管委会附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6231556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泰姆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安新街113号-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30935642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泰姆士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万兴******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