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四海富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5民初24408号
原告: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管委会附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四海富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院67号楼13层16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四海富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是,由于其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院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