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市建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03民初1509号
原告:德阳市建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孝感镇灵庙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安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管委会附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阳市建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建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建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6元,由原告德阳市建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英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