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03民初4394号
原告:德阳市建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新场路4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69558284X。
法定代表人:*安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管委会附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6231556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阳市建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德阳市建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建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建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德阳市建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温怡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