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恒新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恒新建筑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心城区新时代建材装饰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11民终1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恒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588号1幢1单元2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山市中心城区新时代建材装饰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西路398号东方家园。
经营者:朱晓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蓉,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恒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山市中心城区新时代建材装饰经营部(以下简称新时代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2)川1181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恒新建筑公司主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由新时代建材经营部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已查明新时代建材经营部未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差额1元),却认定付款条件成就,认定事实不清:双方至今未进行最终竣工验收,不能认定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新时代建材经营部未足额开具发票,相差一元,也是未尽合同义务;请款资料系照片打印件;2.一审判决未查明案涉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却推断质保金已到期,四川恒新建筑公司退还质保金条件未成就;3.按照合同约定,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已经逾期64天供货,应承担违约金164,943元,应在应付货款中抵扣。
新时代建材经营部辩称,1.新时代建材经营部提供产品全部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安装完毕,2020年8月15日《交房公告》作为证据,能够证明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对产品验收合格,具备交房条件;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虽差额1元,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同意抵扣;《付款申请表》原件在四川恒新建筑公司手中,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只能提交照片打印件。综上本案付款条件已成就,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2.根据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时间确定,新时代建材经营部主张第一笔质保金已经到期,四川恒新建筑公司未举证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支付第一笔质保金;3.四川恒新建筑公司提交《工程付款申请表》系其单方打印形成,没有我方经办人王伟签名且招采部、财务部无人签名,不能证明我方存在逾期供货违约行为。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川恒新建筑公司立即向新时代建材经营部支付拖欠的货款336,00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36,007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2.判令四川恒新建筑公司立即向新时代建材经营部退还第一年的质保金128,86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川恒新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因峨眉时光三期B区项目向新时代建材经营部购买卫浴洁具。2019年12月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峨眉时光三期B区卫浴洁具供货合同》,合同对产品品牌、型号、款式、尺寸、付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第二条第4点约定“合同暂定总价为5,050,008元,最终按甲方实际安装且验收合格的数量结算”。合同第七条第2点第(4)点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后,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最终结算总价款的100%”。第(5)点约定“为防止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扣留期限为2年。满一年无质量遗留问题,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一半的质保金”。合同第十条第1条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迟延向乙方支付款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增加了洁具数量,新时代建材经营部按四川恒新建筑公司的要求履行完毕全部供货义务,双方经结算,货款总金额为5,154,468元。按照合同约定,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应当在收到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完整的请款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新时代建材经营部支付至总货款的95%即4,896,745元。截至2021年8月30日,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只向新时代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4,560,738元,还欠336,007元未支付。依据合同对质保金的约定,满一年无质量遗留问题,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新时代建材经营部退还一半的质保金,即总金额的2.5%,金额为128,862元。
新时代建材经营部以各种方式催要,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却一直以各种无理理由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向新时代建材经营部支付相应款项。四川恒新建筑公司的违约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还给新时代建材经营部造成了巨大的资金压力,严重影响了新时代建材经营部的正常经营。
另查明,双方除按双方签订的《峨眉时光三期B区卫浴洁具供货合同》约定供货外,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另行按四川恒新建筑公司要求继续供货,双方经结算后确定全部供货金额为5,154,468元,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已收到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差额1元)。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向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出具最后一次请款申请表显示申请时间为2021年7月27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3月30日,四川恒新建筑公司招采部在请款申请上签字同意支付剩余尾款336,007元,时间为2021年9月18日,工程项目的相关负责人未签字确认。
本案经该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四川恒新建筑公司支付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尾款336,007元的条件是否成就;2.四川恒新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3.四川恒新建筑公司退还新时代建材经营部质保金的条件是否成就。
关于焦点一,按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四川恒新建筑公司收到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完整的请款申请、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向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川恒新建筑公司交房公告显示其建设的峨眉时光三期B区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具备交房条件,可认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四川恒新建筑公司认可收到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出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供货的总金额,并收到新时代建材经营部最后完整请款申请。故该院确认四川恒新建筑公司支付新时代建材经营部总金额剩余尾款的条件已成就。
关于焦点二,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出示最后完整请款申请显示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同意支付尾款的时间为2021年9月18日,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则应当在七日内向新时代建材经营部支付尾款336,007元,即在2021年9月24日前支付完毕。但四川恒新建筑公司辩称因新时代建材经营部迟延供货构成违约应当进行抵扣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中处理。四川恒新建筑公司辩称新时代建材经营部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该院可酌情予以调整,即从2021年9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剩余尾款336,00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调整为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关于焦点三,新时代建材经营部主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无质量遗留问题,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向新时代建材经营部无息退还一半的质保金。四川恒新建筑公司辩称新时代建材经营部供应的产品一直存在质量问题,且新时代建材经营部也在维修维护中,但未举证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向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发出退还一年质保金的请款申请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四川恒新建筑公司至今未答复,应视新时代建材经营部供应的产品无质量问题,故该院认定四川恒新建筑公司退还新时代建材经营部质保金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四川恒新建筑公司支付拖欠新时代建材经营部货款336,00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1年9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拖欠货款336,00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四川恒新建筑公司退还新时代建材经营部产品质量保证金128,861.7元。案件受理费4,137元,由四川恒新建筑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1年1月25日,双方经结算后确定全部供货金额为5,154,468元。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本案争议焦点是1.四川恒新建筑公司支付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尾款336,007元的条件是否成就;2.四川恒新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3.四川恒新建筑公司退还新时代建材经营部部分质保金的条件是否成就;4.新时代建材经营部是否存在逾期供货违约行为,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关于四川恒新建筑公司支付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尾款336,007元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1.按照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案涉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四川恒新建筑公司收到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完整的请款申请、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向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依据本案有效证据查明事实为:2020年8月15日《交房公告》证明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对新时代建材经营部所供产品验收合格,具备交房条件,可以认定案涉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1月25日,双方员工签字经结算后确定全部供货金额为5,154,468元;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向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出具最后一次《请款申请表》显示申请时间为2021年7月27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3月30日,四川恒新建筑公司招采部在请款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支付剩余尾款336,007元,时间为2021年9月18日,该《请款申请表》虽是照片打印件,但上面载明内容具体完整,有双方经办人员签名确认,加之四川恒新公司认可双方结算差欠的货款金额,能反映四川恒新建筑公司收到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完整的请款申请的客观事实;四川恒新建筑公司认可收到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额,虽然差额1元,但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同意欠付货款扣减1元,并不影响认定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已经向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履行出具完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3.四川恒新建筑公司辩称案涉装修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合格、未办理结算、也未收到新时代建材经营部最后完整的请款申请、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向四川恒新建筑公司未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诉理由,没有相应的反驳证据,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分析,本院认定四川恒新建筑公司支付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尾款336,007元的条件已经成就。
二、关于四川恒新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依据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出示最后完整的《请款申请表》显示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同意支付尾款的时间为2021年9月18日,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则应当在七日内向新时代建材经营部支付尾款336,007元,即应在2021年9月24日前支付完毕,但四川恒新建筑公司至今未支付,其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审法院酌情予以调整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即从2021年9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剩余尾款336,00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调整为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四川恒新建筑公司退还新时代建材经营部部分质保金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无质量遗留问题,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向新时代建材经营部无息退还一半的质保金”。四川恒新建筑公司上诉称新时代建材经营部供应的产品一直存在质量问题,且新时代建材经营部也在维修维护中,二审中陈述已经维修维护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向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发出退还一年质保金的请款申请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四川恒新建筑公司至今未答复,应视为新时代建材经营部供应的产品无质量问题,四川恒新建筑公司退还新时代建材经营部部分质保金的条件已成就,故本院认定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应退还新时代建材经营部一半质保金。
四、关于四川恒新建筑公司诉讼中主张新时代建材经营部存在逾期供货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抵扣欠付货款金额,因四川恒新建筑公司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该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作处理。
综上,上诉人四川恒新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74元,由四川省恒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艳
审 判 员  周文勤
审 判 员  伍 健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琦
书 记 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