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恒新建筑有限公司

玉龙县黄山镇鑫润租赁行、四川省恒新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21民初1070号
原告:玉龙县黄山镇鑫润租赁行,经营场所: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白华社区开文村1号(玉县2005国土集建字第110号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721MA6M65YT8Y。
经营者:吕德友,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建国,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恒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588号1幢1单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175500778。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
被告:四川省恒新建筑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金山街道新团片区8-03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0863951378。
负责人:徐巨伦。
原告玉龙县黄山镇鑫润租赁行与被告四川省恒新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恒新建筑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玉龙县黄山镇鑫润租赁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龙县黄山镇鑫润租赁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龙县黄山镇鑫润租赁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82元,减半收取7941元,由原告玉龙县黄山镇鑫润租赁行负担。
审判员  李正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杨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