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恒新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新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133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新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恒新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7694.16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4月7日,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个人银行存款15069.89人民币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到位执行款12939.27元,两项共计人民币28009.16元。其中,本金27694.16元,执行费31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20年7月23日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新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中赔偿款1000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于2021年4月16日将该款本金27694.16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个人银行存款账户。本案执行费31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1133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