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民初4007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四川省恒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健,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杨文华,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中县。
第三人:乐山高新盛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艳秋,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恒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杨文华、乐山高新盛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恒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恒新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恒新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原告四川省恒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亲亲
人民陪审员 邓海斌
人民陪审员 徐桂容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