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倍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厦门市倍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03民初15427号
原告:**,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厦门市倍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6号之一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62KW3M。
法定代表人:纪雅红。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倍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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