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执恢467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代表人:黄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波,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谈拥政,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四川勃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心城区乐山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谈拥政。
被执行人: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谈拥政。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谈拥政、**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70万元、利息261839.17元及罚息、复利;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川勃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966元由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先行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1861.13元、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谈拥政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的车位及被执行人四川坤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共计21套房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在上述查封房产中:1、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的房产,2、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的房产,3、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的房产,现已进入查封公告期间,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惩戒。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均
审判员 余红波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