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32执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四川勃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但汉高,执行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年1月15日生效的(2020)川113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勃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勃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16953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登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兰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