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902执394号
本院在执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巴中市蜀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中,依照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6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将***、***、巴中市蜀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600号民事调解书中涉诉讼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扈 拯
审判员 陈鹏云
审判员 王兆军
书记员 陈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