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蜀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中市蜀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民终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蜀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车站附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629565527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审被告:四川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77391675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滨河路柳津桥头(车站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62956505X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巴中市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西外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42297966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审被告:***,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上诉人巴中市蜀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四川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巴中市蜀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人民法院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巴中市蜀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