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38号之三十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巴中市蜀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629565527P,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车站附属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巴中市蜀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巴中市蜀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521执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非
审判员 ***
审判员 舒 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