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力合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力合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晏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6执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力合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18438707。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晏某,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四川力合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力合公司)与被执行人晏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2021)藏民终89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0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因晏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力合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晏某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力合公司一次性支付超额垫付款1,295,038.11元和损失费98,500.08元,共计1,393,538.11元;(2)被执行人晏某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力合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4,877.38元(从2021年11月8日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7日,共20天);(3)被执行人晏某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16,335.3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2021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晏某在宜宾市南溪区金叶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有股权。2021年12月13日本院以1,430,000元为限依法冻结了该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
2022年1月4日,本院收到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7日达成的由被执行人晏某签字、申请执行人四川力合公司盖章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和《执行和解协议书补充协议》,同时收到申请执行人四川力合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盖章的《解除股权冻结申请书》。
执行和解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约定:(1)自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被执行人晏某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力合公司支付50,000元;2022年4月至2022年11月,每月支付150,000元;2022年12月,支付剩余款项60,879.95元。(2)执行申请费16,335.38元由被执行人晏某承担。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7日已自动履行,将款汇入本案“一案一账号”。(3)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晏某在宜宾市南溪区金叶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冻结的股权进行解冻。2022年1月5日,本院依法通过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前述冻结的股权进行了解冻。(4)被执行人晏某同意在本院受理的(2021)藏06执保13号申请保全人晏某与被保全人四川力合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解除已冻结的1,877,831.6元的银行存款;在本院受理的(2021)藏06执保12号申请保全人晏某与被保全人四川力合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解除已冻结的232,520元的银行存款。对前述两笔款项,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已依法予以解冻。(5)执行和解协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自送达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之日起,视为申请执行人四川力合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申请执行人四川力合公司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另,本案执行申请费16,335.38元,也已收取。该案依法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藏06执4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吉 玉 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次仁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