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力合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城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18438707。
法定代表人:范永茂,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赵自均,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成都国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江源镇安民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WRRE3W。
法定代表人:陈旭均,董事长。
被执行人:田庆彬,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力合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赵自均与成都国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田庆彬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956,650元,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12.52元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予以冻结、划拨,并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未果。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该案目前尚余执行标的954,637.48元及执行费11,967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兰林
审判员 陈军辉
审判员 彭绍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