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2421执保2号
申请人:那曲地区天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滨河路西藏藏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预制厂内。
法定代理人:喻正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力合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那曲地区天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力合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那曲市发改委的2016年那曲市干部周转房(组团式医疗援藏公寓)工程款103430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那曲地区天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以保险单号1370501390055172***68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那曲地区天辰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力合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那曲市发改委的2016年那曲市干部周转房(组团式医疗援藏公寓)工程款1034302元,期限至2019年5月7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德庆卓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