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1民初2896号
原告:河南诺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6号7号楼15层15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溪南路福屯小区8幢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诺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2021年12月10日,原告河南诺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诺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河南诺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