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7执保345号
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诉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申请人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63.83215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渝0117民初5678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63.83215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程长禄
书记员  杨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