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5678号
原告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王  丽    
书 记 员  谢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