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7执保398号
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诉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申请人重庆五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63.83215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17执保34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63.832156万元。2021年7月26日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前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作出(2021)渝0117民初56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63.83215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