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582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聂东。
原告***与被告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许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磊
书 记 员 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