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0200号
原告:融通农业发展(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信息园西路81号1栋7楼702、7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蜀珍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五星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管委会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江,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兴区九兴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江,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八楼A区B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融通农业发展(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蜀珍菌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融通农业发展(成都)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融通农业发展(成都)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