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1财保156号
申请人:***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工业园有色金属冶炼加工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1344735879M。
法定代表人:成波,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香,女,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方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御景城市花园1栋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9RX9XQ。
法定代表人:何浩,男,总经理。
被申请人:胡红成,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申请人***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方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红成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755673.7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号为6323531181820220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申请人的此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方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红成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755673.7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298.37元,由申请人***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尹堂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耸
书 记 员 伍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