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09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10-25出生汉族,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保安服务公司,汉族,地址石家庄市和平东路**常山纺织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石家庄市保安服务公司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石家庄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藁劳人裁字第04号裁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保安服务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服务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332.52元。三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保安服务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6月27日待岗期间生活费4914.59元。四、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保安服务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春节期间加班费1096.22元。五、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保安服务公司向申请人***返还2016年1月所扣的罚金100元。六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保安服务公司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3月1日上班的工资91.35元。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申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金融机构查询及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存款记录,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基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0109执6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