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9民初2142号
原告:***,女,生于1991年11月17日,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典传(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云南典传(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97年5月18日,汉族,云南省麒麟区人,住云南省**市麒麟区。
被告:云南地信达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290号昭商大酒店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71863870W。
法人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南片区***与文笔路交叉口“麒麟房地产综合服务中心”1幢3层3-2号、4层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7452865251。
负责人:吴学彬。
原告***与被告***、云南地信达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