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6598号之一
原告:江苏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宁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46206195L。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妮,花丁香,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花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618318523。
法定代表人:沈祁峰,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江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裁定冻结江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万元,并冻结江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江苏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申请解除对江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7万元的冻结及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