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财保7号
申请人:南通源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新华(特别授权),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智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洲城市广场B幢19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宇峰,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南通源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智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南通源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通过南通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智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8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2020年1月16日南通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请执行函、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保全申请书等材料邮寄本院。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收到南通仲裁委员会邮寄材料,同日要求申请人南通源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将案涉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保函、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保全材料予以补正。2020年3月5日申请人南通源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将保全材料全部补正,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承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智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红兵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赵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