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6598号
申请人:江苏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宁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46206195L。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花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618318523。
法定代表人:沈祁峰,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马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