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02民初2857号
原告:南通源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宁波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萍,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南通源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源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源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 礼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胤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