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3民初4089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为四川省营山县********,公民身份号码为512************282。
原告:***,女,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为广东省东源县**************,公民身份号码为511************767。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平,四川省营山县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卓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广东卓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军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梅,女,系卓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霍全英、***与被告卓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建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平,被告卓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卓建公司向***、***支付丧葬费13662元、救济金27324元、抚恤金27324元;二、判令卓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的亲属杨全林一直在卓建公司工作。2019年1月15日杨全林不幸死亡。
卓建公司辩称,卓建公司与杨全林是劳务关系。卓建公司无需向***、***支付丧葬费、救济金、抚恤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日杨全林入职卓建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入职时,杨全林已经年满60周岁。2019年1月1日起,杨全林因生病未上班。2019年1月15日杨全林死亡,死亡原因是“呼吸循环衰竭”。***是杨全林的妻子,***是杨全林的女儿。
以上事实,有***、***、卓建公司的举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以侵权为由,要求卓建公司对杨全林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并没有举证证实杨全林的死亡与其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卓建公司对杨全林的死亡存有过失或者故意的责任,故对***、***要求卓建公司侵权赔偿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本案受理费75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知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丽娟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