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知民初122号
原告:西安报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凯,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
原告西安报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卓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2022年8月23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报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报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刘炜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佳欣
书 记 员 李 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