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滨州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滨州大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滨州大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3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滨执二字第663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中海豪园3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滨州大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滨州奥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八路7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喜庆,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仁和(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滨州大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1)滨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