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民终1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滨州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四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滨州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6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6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琦
审 判 员 王 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